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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方 : (以下简称甲方 )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备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 承包范围是包工包料。

第二条 词语涵义。建设合同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以下简称合同条款)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 .发包方(简称甲方):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 .甲方驻工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合同(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 .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 .乙方驻工地代表(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 .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 .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观部门及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 .工程:合同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 .合理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 .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 .工期: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 .开工日期: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 .竣工日期: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 .图纸:由甲方提供,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 .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的损害的自然灾害。

•  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补充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条款;

2 .合同条款;

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5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四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标准和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施工中必须使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或者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前五天向乙方提供图纸一套,乙方应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 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5 天通知乙方。

2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代表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 48 小时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代表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书面申告后 24 小时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 24 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利,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免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一人,甲方应提前 5 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结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 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 7 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八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2 .开通施工场地,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4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5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第九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 、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2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施工及非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拦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 .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 .按合同的要求作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6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

第十条 开竣工时间及进度计划。开工日期为 2006 年 5 月 28 日,竣工时间为 2006 年 月 日,工期 天。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开工前二日及时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  不可抗力;

•  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2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2 天你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 500 元 / 天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乙方竣工每提前一天,甲方奖励 500 元。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方代表及其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监理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相应顺延。以上检查检验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合格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格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合格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合格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48 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十七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增减;

•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  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第十八条 工程款预付及结算。甲方在乙方主体工程封顶后,向乙方预付工程款 30% ,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30% ,余额在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除 5% 保修金)。

第十九条 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 24 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有权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

由甲方承担多出原设计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  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模审查部门批准;

•  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 、 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 、质量、规格;

3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费用由乙方负担。

竣工日期为验收合格颁证日期。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竣工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 增减部分按照附件标准下浮 ) 。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并将副本送乙方。

第二十三条 保修。工程保修期为二年。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五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争议。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起诉的,可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解决:

1 .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成工程:

1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五条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条款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 10 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五分钟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 1 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八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 24 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 2 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须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若干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发包方 :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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