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
2006 年 7 月底的一天,浙江省德清县的周先生、金先生经朋友推荐找到本所律师陶小平,要求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二人陈述:
2006 年 2 月周先生的老乡严某介绍,其外甥女婿刘某在湖北麻城做铁路隧道工程,现在由于资金困难,需要找人合伙。估计需资金 300 万元,利润十分可观。周先生于是邀请好友金先生一同来麻城考察,并在麻城某酒店与刘某见面,刘某向周、金介绍同行的中铁某局隧道项目负责人刘总。
刘总就隧道工程作了如下介绍:先前的工程队资金不足,施工质量也不好,现在已经清场了。如果你们投资 300 万元,我可将四个隧道工程交给你们做,四隧道搞完了至少要赢利 600 万元!有如此暴利!第二天 周 先生、 金 先生到实地考察,中铁某局施工公示牌十分醒目,牌上所公示的工程负责人确实是刘总,并标明工程投资是 1100 万元。
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 周先生和金 先生未多考虑就决定与刘某合伙投资,并安排刘某留麻城接收工地, 周 先生、 金 先生回浙江准备投资款,聘用管理人员。来麻城前他们支付了先前工程队工程款约 60 万元 ( 实际收款人是刘总 ) 。双方未签订合同。
3 月 8 日 周先生、金先生来麻城隧道组织施工,在实际施工中他们发现,除了让他们购买施工设备、支付大型设备租金、支付工人工资、购买甲方供料 ( 中铁某局,主要供钢材和水泥 ) 以外的材料和生活 用品外,其他事务均由中铁某局工作人员操纵(包括施工队伍的聘用,中铁某局指派管理人员的工资及标准)。为此,在 2006 年 6 月刘某曾经携 150 公斤炸药胁迫中铁某局及刘总。到同年 6 月底周先生与金先生才知道刘 总 不是中铁某局隧道负责人,而是湖南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周、金二人也未见到一分钱工程款,而此时他们已经投入 500 余万元(自己投入 240 余万元、对外欠款 260 余万元),再根本无能力投入,工程处于停滞状态。
7 月 27 日 刘总从四川雇佣 20 余名闲散人员(自称保安),将周、金等施工人员强行逐出,并煽动债权人恶意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 28 小时之久,当时周先生及其妻数次致电 110 (有电话记录),要求公安机关保护其财产及人身安全,但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并未处警,致使周、金 100 余万元的机械设备生活用品被刘总非法占用,投入 500 余万元的工作成果被他人占有。周、金曾多次要求中铁某局处理,但中铁某局以工程已经承包给湖南某建筑公司为由而拒绝处理。
此时刘总以湖南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抢先在麻城法院向刘某、周、金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赔偿损失等诉请。
周、金在无奈情况下委托本所陶小平律师进行诉讼,经过认真分析,本所律师会讨论后,我们建议,周、金向麻城法院提起对中铁某局、湖南某建筑公司的诉讼。法院很快受理该案并将二案合并审理。
由于周、金所承建工程受到中铁某局及刘总操纵,律师在长达一个多月时间内,根本无法正常进入施工现场,又无法搜集到其它相关证据,周、金所提供的证据比较单一,尤其是在证明工程量上显得证据不足。唯一的方式只有依据监理方资料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于是在法院举证期限届满前,陶小平律师代表周、金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对方在得知要评估工程造价后,反而积极要求和解。
在法院积极协助下,双方经过坚苦的谈判,终于在 06 年 11 月达成和解协议,因施工所产生全部债权、债务由湖南某建筑公司承担,湖南某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 150 万元,并由中铁某公司担保,相互之间撤销诉讼。
然而在陶小平律师稍微松了口气时,周、金二人又为合伙结算发生严重纠纷,后发展到双方互不往来,连对方的电话也不愿意接听的地步。他们在分配前拒绝领款。
按我所与周、 金 先生的委托合同约定,陶小平律师应该是已经完成委托事务,但陶律师认为他们身处异乡,在麻城又没有亲朋好友,没有他人调和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他先后用 30 余天重新了解他们合伙情况,为防止当事人猜疑,陶律师将分配比例的计算交给其他律师,并邀请审理前案的法院法官参加,但 金 先生始终不接受我们律师提出的合理方案,也不听取法官意见,以至双方陷入全局。此 时周 先生多次要求用诉讼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表示愿意支付三万元律师费,委托陶小平律师代为诉讼。陶小平律师并不为钱所动,说服 周 先生支付给律师的三万元还不如让 利金 先生,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也存在风险, 周 先生接受了调解方案。于是陶律师再次亲自主持双方调解,最 终周 先生作出让步, 金 先生放弃了部分主张,双方握手言和! 2007 年 1 月 10 日 ,他们顺利地拿到工程款回到浙江老家。
历时 5 个多月的纠纷终于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和人民法院法官共同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消除了存在的安全隐患!
本所律师提示:
现国家重点工程均是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其中标价格中存在一定利润空间,但大部分中标公司是在提起管理费后,将工程转交子公司施工,而子公司又将工程以“劳动承包”的名义再分包(实质是分包工程),“劳务承包”方又再次转手,而有利润的建材又被中标方控制,如按此方式计算实际施工人根本无利润可言。而在数次转包中实际施工人大多无施工资质,且不知工程详情,即使有个合同也是雾里看花,权利根本得不到保证,发生纠纷后证据也难以取得。
本所律师建议:
无建设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最好不要承包工程;无论何种承包方式承包应当与发包方签订权利、义务明确的合同。同时注意保留如下证据:
1 、做好详细的施工日志,请施工方代表签字认可;
2 、复印监理方相关资料,请监理方签字确认;
3 、如果发现有问题又无证据,要迅速与当地公证机关联系,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4 、如果认为发生纠纷不可能协商解决,可直接请求法院保全证据。
特约点评:麻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程辉
本案所诉合同名为劳务分包,而实际属典型的建设工程非法分、转包案件,依据《合同法》第 237 条、《建筑法》 28 条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70 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包括口头)应当无效。
但这个案件的复杂性在于,所施工工程管理混乱,当事人的工程价款无法确定。评估当事人的投入与产出不一定成正比,如果评估结果与当事人期望值存在差距就很可能导致矛盾的升级,引发出恶性事件。
在本案中,律师运用诚信服务取得当事人信任,并积极与法院沟通,然后由法院与对方沟通,使案件通过庭外调解方式解决,避免了潜在的恶性事件发生!以自己的行为, 贯彻执行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 为 构建和谐社会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 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值得推广!
(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供稿)
2007 年 1 月 14 日